欢迎来到 医保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正文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22-07-05
  •  责任编辑:佚名  点击:

  为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和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助力稳岗位、促就业、保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三、实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四、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提取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五、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从申领之月起计算。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40%,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具体标准。

  上述五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相关文件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rst.sc.gov.cn/rst/jdhy/2022/6/9/62642ac54bda48efaacd22a6d2b4f96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医保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医保网 yibao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