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医保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保特点 > 正文

伤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22-07-05
  •  责任编辑:佚名  点击:

  

   案 情

  2009年12月9日,陈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因墙体倒塌,从搭架上坠落致伤,导致多处骨折。之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六级伤残。

  2011年底,陈某感觉因工伤导致的腿部伤情有所恶化,这种情况陈某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

  

   解 析

   陈某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同时,如果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加重的情况,会根据鉴定结果,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调整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原文链接:http://rst.fujian.gov.cn/zw/ldjy/202206/t20220601_5923459.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医保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医保网 yibao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